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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发文明确食品销售者主体责任 19项清单为食品安全再加码

市场监管总局发文明确食品销售者主体责任 19项清单为食品安全再加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重要文件,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食品销售者在经营活动中必须承担的19项主体责任。这份“责任清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向着更精准、更严格、更规范的方向又迈出了坚实一步,为筑牢从“市场”到“餐桌”的食品安全防线提供了清晰的法律遵循和操作指南。

食品销售是连接食品生产与消费的关键环节,销售者的行为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此次总局发布的文件,系统性地将散见于《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中的义务要求,整合、提炼为19项具体、可核查的主体责任,为各类食品销售者——无论是大型商超、连锁便利店,还是农贸市场摊贩、食杂店——划定了清晰的行为“红线”与责任“边界”。

这19项主体责任清单,全面覆盖了食品销售经营的全过程,核心可归纳为以下几个关键方面:

  1. 资质合规与信息公示责任:要求销售者必须依法取得许可或进行登记,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相关证照、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以及承诺书等,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1. 进货查验与源头追溯责任:这是保障食品来源安全的核心。清单明确要求销售者必须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并如实记录食品信息,确保所售食品来源可溯、去向可查。对于食用农产品,还要查验其产地证明或购货凭证。
  1. 经营过程与控制责任:对销售过程的食品安全管理提出了细致要求。包括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销售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对销售场所、设备、工具等进行清洁维护;销售散装食品、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如保健食品)等需遵守特定标识与管理规定。
  1. 人员管理与培训责任:强调食品销售企业需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确保其具备必要的食品安全意识和操作能力。
  1. 风险自查与事故处置责任:要求销售者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主动排查风险隐患。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必须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按规定报告,积极配合调查处置。
  1. 禁止行为与特殊品类管理责任:清单明确列出了法律禁止的经营行为,如销售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食品、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等。对网络食品销售、自动售货设备销售等新业态,以及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等具体情形,也明确了相应的管理义务。

这份责任清单的发布,其重要意义在于:

  • 对销售者而言,是一份详尽的“操作手册”和“责任告知书”,有助于其对照清单,查漏补缺,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将法定义务落到实处,实现规范化经营。
  • 对监管者而言,提供了精准的监管“标尺”和检查“清单”,使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执法更加聚焦重点、有章可循,提升了监管的效能和威慑力。
  • 对消费者而言,增强了食品安全信息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消费者可以依据这些规定,更好地行使监督权利,在选择和购买食品时更有保障。

市场监管总局要求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食品销售者的宣传培训和监督检查,督促其全面落实主体责任。对于未履行法定义务的销售者,将依法严肃查处,纳入信用记录,实施联合惩戒。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19项主体责任清单的明确,是压实食品安全“最后一公里”责任的具体体现。它预示着未来食品销售领域的监管将更加常态化、精细化。广大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主动学习、逐项落实,将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唯有各方责任真正扛在肩上、落在实处,才能共同守护好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中最基本、最重要的食品安全,构建起政府监管、企业自律、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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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1-12 05:53:30